5月23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筑牢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大“阵地防线”,聚焦民生痛点堵点,扎实开展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双减”“三品一械”、房地产等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广告行为,保持执法震慑力。各相关广告主体要严格遵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宣传手册等载体发布含有“先行区唯一一家辅助生殖中心”“试管云公司是全球首家真正的海外辅助生殖医疗综合服务平台”“海外、选择男女、合法供精供卵”“定制男女宝宝、双胞胎龙凤胎以及必要的捐精捐卵和海外服务”等内容的广告,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含有“中国机动车检测鉴定评估与质量评估中心”“司法鉴定”“全国唯一机动车标准技术参数数据库”“政府与政策资源优势”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销其所经营的处方药,在其位于某网站平台网店的商品展示页面擅自发布“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处方药(限制性发布)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讲讲三名女生的面相,得利或缺失,什么样的容颜能入豪门?”“孩子的学业和文昌局的布置”“生命中贵人和小人的看法”“改善运势的简易方法”等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推文,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栗志初高中一对一,快速提高20分。栗志教育拥有专业资深教研团队,超10000名专业授课老师;栗志在全国60多个城市开展上门1对1辅导课程,授课次数10万次+,学员好评率高达97%,AI个性化辅导课程更是助力孩子们平均提分25+”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雪思黎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的……雪思黎的产品配方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尼曼达博士的实验室、尼曼达博士是英国著名皮肤专家和护肤品配方博士”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员工在其工作微信号发布含有“杏子小姐姐ceffe术后290天效果”的文字内容及6张当事人的客户做完自体脂肪隆胸丰胸手术后照片的广告文案,上述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蒂斯美业,百万门店扶持计划,低成本、快盈利、易经营、0门槛”“私蜜蒂斯®多肽私密抗菌凝胶是我们刚推出的新品,也是自家工厂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抗菌率高达99.6%,堪称私密凝胶中的爱马仕。
具备实实在在的真人案例,功效显著,帮助30W+女性获得健康”等含有对收益作保证性承诺和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销售“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在某平台“康贝文旗舰店”发布含有“抗皱”“保湿”“保护皮肤水分流失,有效阻隔紫外线、照射、细菌病的侵害”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某平台店铺页面发布含有“部队专用防护眼镜、经典款沙漠防射击护目镜、三片装(安全防护眼镜)”“部队专用”等宣传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广告,构成了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171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电视媒体上投放“北岳神耆恒山黄芪粉”食品广告,广告含有“防病治病效果出乎意料令人惊奇”“恒山黄芪粉防病治病”“功效真的是非常好”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没5342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