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2021年5月8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明确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和要求,链接:
2020年12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0年第147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这是新版目录实行来首次调整,链接:
2022年3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2年第25号),对目录进行第二次调整,链接:
2022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再次进行调整(2022年第30号),链接:
2023年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3年第101号)对目录进行第四次调整,链接: